(原标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里输入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即是利用该技术提供服务的系统,其基本应用模式是,通过用户输入提示词,基于系统默认或人工设置参数生成相关内容,满足用户数据处理生成内容需要。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输出内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已经很多。而另一方面,很多人已经看到未来如何输入提示词会越来越重要,如李彦宏就认为十年后全世界50%的工作都会是提示词工程师,不会使用提示词将会被淘汰。那么输入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我们来简要讨论一下。
一、作品与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如何来认定作品具有原创性?司法实践中原创性标准已经形成一定的判断准则,一般认为主要从以下两点把握。
1、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历史和传统上看,著作权保护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劳动产生的结果。
从人格权角度来看,相较于体力劳动而言,智力劳动系个人运用智力、思想、认识的过程,通常被视为个人思想和人格的延伸,智力成果应当产生归属于个人,这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并赋予著作权的逻辑基础;从财产权的角度,作品系个人智力的付出,按照投入者应该从获利中得到公平回报的原则,智力劳动的结果亦应当归属于付出者。
总之,无论是何种法律传统,均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独立创作构成独创性的首要之义。独创性有关独立创作要素的要求,排除了那些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可能;同时独立创作可能会在作品上留下个人印迹,个人印迹成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根据。
2、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目的上看,著作权法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
中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著作权保护目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保护有利于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样性与进步性,反映在作品形式上即要求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如在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个性化差异化要求。至于差异的程度,一般并无特定的要求,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综上,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结合是否独立创作所形成的劳动成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二、提示词与参数
输入提示词,一般是指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系统时的输入内容。通常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时,系统还会自动或手动提供相应技术参数,以方便系统生成输出内容。
比如,AI绘画网站如:https://lexica.art/,每一张展出的作品里可以直接看到用以生成作品的提示词:如下图:
可以看到,该种提示词为简单的对图片的要求或者定义,随后利用AI绘画网站训练好的大模型,就同一提示词可以生成一系列符合要求的图。
关于参数提示和设置方面,如在https://arthub.ai/网站中,作者公布的相关词条更为全面,除prompt外,还给出了seed、model等详细的技术参数。
三、提示词与作品
用户为获得相应生成内容,所输入的提示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进而主张著作权目前并未取得一致认识,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需要区分处理的情况。
1、用户根据提示词能够生成完全一致内容不一定能够获得保护
提示词是由一系列的词语、短句构成,此外用户还可设置包括“step”“model”“width”“height”等技术性的参数,更加精准地生成想要得到生成内容。根据相关从业人士的反馈,以图片为例,在同一个大模型下,如用户对提示词以及技术参数进行全面的设置,能够生成完全相同的图片,即在用户设置提示词、技术性参数(特别是生成随机数“seed”,生成不同作品的原因是因为生成作品时,大模型会给到一个随机数,通过不同的随机数将会生成不一样的作品)、以及可能适用的外挂插件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在同一大模型下可以生成完全相同的图片。
虽然如此,但是复现的条件非常严格,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模型算法和输入数据均是不断更新的,并没有形成完全稳定数据库和处理系统;二是输入数据的可操作性也在不断提升,用户可以通过使用各种插件(如:ctrl net、lul),对最终形成的作品进行进一步控制,如在AI生成绘画中控制画面的细节、色彩、人物的形态等。这些插件使用的细节往往并不会进行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技术上说生成完全相同的图片是可能的,但在特定使用场景下该情况并不容易发生。
如果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算法大模型非常稳定,输出生成完全相同内容或许只需要利用完全相同的提示词、插件。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认为,输出内容不具有相应的差异性呢?此时作品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有独创性和差异性而不构成作品,即AI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时情形有点类似于通用表格或工具。最高人民法院曾认定WPS表格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6) 最高法民申 2136 号),法院认为“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那么其表现形式将无法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在理论上无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在现实上也无法与已有的智力成果进行区分,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2、简单提示词如属于公有领域非独创内容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提示词的相关内容分为对生成画面内容描述和技术参数描述,而其中对画面的描述多为短语、短句等。对此类内容,我国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文学作品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答复》中认为,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如具有独创性则应保护。
而字和词是基本语言素材,类似于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粒子,通常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在《五朵金花》案中,法院认定“五朵金花”四字仅是作品名称,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技术参数如对生成作品的画质、尺寸、绘画风格的描述,很难称之为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此外如对基本名词、短句、技术参数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将大大限制用户对AI绘画的利用。
3、复杂提示词可能因具有一定独创性而构成作品获得保护
除简单提示词外,用户为了生成特定内容,可能需要对输入内容进行非常详细描述,以至于达到仅看提示词部分而不接触AI作品即能感受到作者对相关生成内容要求的详细描述,此类复杂提示词已经具有一定原创性和个体差异性。换言之,复杂提示词如果要构成作品而获得保护,用户应当对所要表达的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该内容表述与其他作者相比具有一定个体差异性,其原创性特点突出且可构成单独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输入内容的复杂提示词可能构成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在认定作品逻辑上,复杂提示词的情形与专利法上的专利申请权利说明书可能有些相似。《专利申请权利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申请权利说明书》被认定构成作品已经有相关司法实践,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俊诉被告王雅苹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申某诉请保护的专利申请文本《电子秤》说明书及附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作者:
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科技评价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未来产业元宇宙50人论坛副理事长。
张佳霖,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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